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审判流程管理,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等法律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由立案庭统一对立案、审判、结案、归档、执行等工作流程进行系统、科学管理,从而强化审判监督,实现审判工作有序化、规范化。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科学管理的原则;
2、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3、高效、规范、有序运行的原则;
4、方便诉讼、方便审判的原则;
5、各部门互相配合、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立 案
第四条 立案庭负责对各类诉讼案件、申请执行案件及其它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本院裁判文书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来信来访,由立案庭负责接待、答复;本院尚未审结的各类案件当事人来信来访,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接待、答复。
第五条 立案庭分别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查立案或立案登记。
1、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从收到当事人递交的起诉材料(含上级法院的发还重审裁定)或申请执行材料三日内决定立案,核算并通知原告或申请人预交诉讼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进行审查、报批;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2、刑事一审案件,从收到起诉材料(含上级法院的发还重审裁定)之日起二日内登记立案并分发到合议庭。
3、各类二审案件从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后二日内登记立案。
4、减刑、假释等其它有关案件,从收到报送的有关案件材料后七日内立案登记、审查立案或裁定(决定)不予受理。
第六条 立案庭在下列期限内履行相应职责。
1、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在立案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同时将案件分发到合议庭。
2、各类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申请执行案件及其它案件,在立案后二日内将案件分发到合议庭。需要预交诉讼费的,在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二日内将案件分发到合议庭。
3、立案庭每月二号前向院长和分管院长报送上月各类案件立案、结案、收取诉讼费的情况。
第七条 案件审判流程卡(一式二份)由立案庭和有关合议庭先后分别填写,一份随案运转,结案后归入案卷,一份存立案庭备案。
第三章 审理裁判(调解)
第八条 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按下列规定确定开庭日期,并经立案庭对开庭日期确认。
1、刑事一审案件,在立案后二十日内开庭;
2、民事一审案件,在立案后六十日内开庭;
3、行政一审案件,在立案后四十日内开庭;
4、各类二审案件,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开庭。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合议庭或开庭时间的,经庭长、院长批准后由立案庭另行安排或确认。要求变更合议庭的时间,限定在接收案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 合议庭在庭审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再次开庭时间,并经立案庭再次确认开庭日期。
1、案件需要鉴定、审计或中止审理,在收到鉴定、审计结论或恢复审理后十日内再次开庭。
2、因其它原因需要再次开庭的,在距上次开庭日期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第十一条 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在上述期限届满三日前仍未告知立案庭开庭日期或再次开庭日期的,由立案庭督办,合议庭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庭审结束后当庭宣判的,刑事案件为五日内由合议庭送达当事人和公诉机关裁判文书;民事、行政案件为十日内由合议庭送达当事人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由合议庭宣判后当庭送达当事人(包括公诉机关)裁判文书;宣判应在庭审结束后十日内进行;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在评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呈送提请讨论的书面报告,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宣判。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案件尚未分发到合议庭前申请诉讼保全,由立案庭审查、裁定、执行;当事人在案件分发到合议庭后申请诉讼保全,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审查、裁定、执行。
第十四条 立案后,案件未分发到合议庭前,由立案庭负责送达;案件分发到合议庭后,由合议庭自行送达;执行案件,立案庭只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裁定书。
第四章 结 案
第十五条 合议庭应在案件审结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持案件裁判文书正本、送达回证和审判流程卡向立案庭申报结案,立案庭依照法律规定确认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案件执结后,执行局应于每月五日前向立案庭书面报上月结案情况、执行标的额等。
第十六条 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和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法定原因和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申请延期,申请延期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抄送立案庭备案。
第十七条 案件审结后,合议庭应按要求规范订案卷材料,并在申报结案的同时,向立案庭移交案卷材料。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由立案庭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审结的二审、再审案件,基层法院的卷宗由立案庭退送。
立案庭在每月二号前,向院长和分管院长报送上月各类案件的结案情况;还应该报送当事人提出上诉以及申请再审的情况;被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被上级法院二审、再审发还重审、改判的情况。
第五章 评查归档
第十八条 对本院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和减刑假释等案件由立案庭抽查,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月内评查完毕。
第十九条 对经过评查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处理:
1、对存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确认是否属于错案并决定再审与否;对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移送本院监察室调查处理;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移送审监庭再审。
2、对经评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归类摘要,写明案号、案由、案件当事人、承办合议庭、裁判结果、存在的问题,每月五号前向院长和分管院长报告评查结果。
3、对经评查发现存在装订不合格等可以纠正的问题的,应退回合议庭限期纠正后再行归档。
4、对评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其案件被本院或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或二审程序改判或发还重审,需要的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等有关人员追究责任的,评查该案的审判人员也应受到同样的责任追究。
5、经过评查的案件,由立案庭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 流程管理
第二十条 立案庭在对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监督过程中,对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向本院通报。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对各合议庭审理案件情况进行审限跟踪,对审限临界三分之二仍未结案的,向承办该案的合议庭发出红色催办警报;对超过审限仍未结案的,向全院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