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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交费须知
  发布时间:2013-11-05 09:04:42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申请执行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 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郭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