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兴县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受理案件原则,全面实施审判流程管理,立案审判职能逐步规范,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得到加强;健全立案信访机构,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强化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2年,我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231件。其中居前三位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2012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61件,民间借贷纠纷41件,婚姻家庭纠纷38件,其它案件有91件。与2011年相比,2012年受理的名师案件增加了46件,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上升的速度更快,势头更猛,增加了37件,民间借贷增加了20件,婚姻家庭纠纷增加了12件。
二、 主要原因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断攀升的原因
一是交通事故频发。农村交通网络不健全,乡村道路状况较差。近年来,随着农村道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村村通公路”工程的实施,虽说农村道路状况有所改善,但我县农村还没有形成健全的乡村交通运输网络,尤其是乡村公路客运网络,村民大多是骑摩托车和搭乘农用车出行,这类机动车是农村发生事故最高的交通工具。另外,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机动车驾驶人素质不高。由于交通车辆的基数增加,导致交通事故增长,诉讼到法院索赔的案件数也随之增多。近年来,驾驶员队伍的日益壮大,整个队伍良萎不齐,驾驶员思想素质、技术水平不过硬,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日益突出。
二是诉前调解减少。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已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一规定虽然给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却弱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功能,导致调解成功率低下,一些诉讼标的额很小的案件也起诉到法院,导致诉至法院的该类案件成倍增加。同时,恶性交通事故多发。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存在一起事故多人受伤、死亡,多车损坏,而又多少人受伤就会有多少起交通事故案件近进入法院。另外,人们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受害人或者其家属了解到,除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外,还可以要求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可要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所害抚慰金等,由于不知道究竟应该得到多少赔偿款,便不愿自己调解,也不愿在交警队调解,案件便进入了诉讼程序,这也是诉至法院案件增多的一个诱因。
(二)民间借贷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是社会诚信缺失现象严重。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借款后部分人或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逃债躲债,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活动混乱不堪。权利人仅凭个人你能力无法收回借款,只能起诉。
二是出借人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担保手续不完备。部分出借人往往不审查借贷方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不了解借贷方所经营项目盈亏情况便盲目出借,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实现。
三是受投机暴富思想驱动影响。在现有的投资渠道不畅、投资产品不足的背景下,大量的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涌进借贷市场,是案件增多的又以主因。
(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是因夫妻长期分居导致离婚案件的增多。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富余劳动力纷纷到城市或打工或做生意,造成夫妻长期分居,缺乏沟通交流,双方又因外界环境在生活方式和思想认识上产生隔阂。
二是因酗酒、赌博等陋习的存在引发婚姻的解体。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许多妇女长期饱受家庭暴力,忍无可忍只有以离婚相解脱。此外,因男方好逸恶劳、染上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也不可忽视。
三是因草率、仓促、冲动结婚而离婚。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双方缺乏感情基础,仓促结婚后发现两人根本无法共同生活。
三、 几点建议
(一)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几点意见
首先,减少交通事故。减少交通事故有最直接的方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抓:一要抓全民安全意识。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需要依靠整个社会的力量,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驾驶员、车辆和道路的管理以及向社会宣传来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二是要抓驾驶人素质。要把驾驶人“进门关”,强化驾驶证考领工作,把好考试、发证关。三是要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罚,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增加诉前调解。增加诉前调解事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一个重要途径。事故发生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如果能通过调解方式平息事件,不但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也能够减少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借助“法官村长”活动,做好交通事故纠纷的宣传工作。 例如,可以在村里设立专栏,宣传有关方面法律知识,把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计算方法、计算标准张贴在宣传栏里,是人们了解如果受到这方面的损害,可以得到哪些赔偿款项,如何计算,为调解工作打下基础。二是在交警大队事故科设立法律援助执勤岗,让提供法律援助的职业律师轮流值班,帮助事故当事人分析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能得到多少赔偿款,或者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可以像保险公司理赔多少,应该赔偿受害人多少,使当事人清清楚楚,便于调解。三是强化交警部门的调处功能。要建立多方联动调解机制,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交警部门也要加大调解的力度,促使部分案件能剔尖消化在诉前,防止矛盾升级。
(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点意见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各部门要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加强有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老百姓学会用法律武器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法院在具体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要对典型案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百姓知法、懂法,同时提高他们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
二是强化诉讼引导,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在立案环节,要注重诉讼引导,强化导诉、立案、接访、咨询等多种便民利民司法服务功能,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
三是强化诉讼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竭尽可能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要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戚好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从大局出发,一方面要确保借款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通过债转股、降息、延期等形式促成借贷双方和解,避免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引发其他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件,从而高效、和谐地解决借贷纠纷。
(三)化解当前农村离婚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法制宣传,宣传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婚姻要建立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婚后要有家庭责任意识。虽然文化教育已经普遍,但基层农村的法律意识仍然较为淡薄,因此要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事简办等观念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由婚姻家庭问题方面的专家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发挥调解功能,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尽量调解和好,引导小夫妻互相宽容,互相体谅,积极面对婚姻中的问题,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离婚案件。目前,我国离婚手续简单,办离婚证能够“立等可取”,于是法院在一定意义上便成为守住婚姻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要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解决好子女抚养问题,防止因处理不当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