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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思考
作者:郭琳琳  发布时间:2013-11-26 15:55:0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类型逐渐多样化,犯罪总体数量增长迅猛,已成为一个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问题。目前,兴县正处于转型跨越发展的攻坚时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时期,刑事犯罪发案率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升速度较快,社会影响较大。为了做好今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建设平安和谐兴县,本文对我院近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分析调研,同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提出对策。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1、犯罪年龄呈低龄化且文化程度较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低。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在17岁左右,而近两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偏低,有的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4岁。大部分未成年罪犯接受的文化知识教育少,甚至不少人上学期间辍学回家,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知识十分匮乏。

  2、犯罪形式以侵犯财产型、暴力型犯罪为主。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经济上依赖于父母,其父母经济上的供给一旦不能满足其物质需要,就容易想歪心思,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满足其物质需求,主要表现为财产型犯罪。而涉案罪名大多数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绑架、非法拘禁等暴力型犯罪案件上。

  3、共同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有的甚至开始带有“帮会”、“黑社会”性质,数量增多,规模增大。未成年人因自身身体素质及其他能力的限制,喜欢结伴而行,相互利用、相互壮胆,讲“江湖义气”、“哥们义气”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较为普遍。

  4、涉案地点多为娱乐性场所。由于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经济上不独立或还未有经济来源,但超前消费愈来愈突出,特别是染上上网、抽烟、玩电子游戏等恶习后,使未成年人对金钱滋生出的欲望愈来愈强烈。整天沉迷于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场所,钱花光时就不惜盗窃、勒索他人,甚至结伙抢劫。所以说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娱乐场所成了他们结识一些社会上不良青少年的场所,一旦经不起诱惑,极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1、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因素。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等各种观念的形成时期,缺乏独立的人格和独立心理,法律意识淡薄,易情绪化、盲目从众、盲目讲义气、好奇心重、好模仿且具有叛逆性和报复心,辨别、控制、抵抗能力较弱,较易因不辨是非而失足。

  2、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因素。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放任形、溺爱形、粗暴形、残缺型的家庭极易使孩子产生思想偏差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外,现在大部分青少年是独生子女,这类家庭往往侧重于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重视孩子的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忽视孩子的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家庭教育存在偏差,片面化教育情况较为严重。

  3、学校教育因素。学校作为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校风校纪和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影响很大。现在有的学校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观点,强调学生的应试教育,忽视素质教育,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少有关注,特别是对成绩较差的学生重视不够,导致学生自暴自弃,最终脱离学校,流向社会,滑向犯罪泥潭。

  4、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现象形形色色,纷繁复杂,不仅存在着真善美,也存在着假恶丑。目前社会上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等不良场所大量涌现,而社会却缺少有力的监管,特别是对限制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的监督不力、措施不到位,对于学校、住宅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设立上述娱乐场所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而设立的健康娱乐场所。

  三、法院审判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对策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认真落实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工作,积极探索司法预防和纠偏帮教的有效机制,在严格依法办案、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的前提下,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尽可能从宽处罚,给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审判中可采取如下做法:

   1、坚持庭前“三见面”,增强惩教工作的针对性。

“  只有不幸的少年,没有不良的少年。”法庭在审判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时,开庭前应做到“三见面”,即与未成年人的父母见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及成长环境;与未成年人的学校老师或单位领导见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或工作情况;与未成年人本人见面,了解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及犯罪的原因和悔罪情况。全面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手资料,以利于法官在庭审中针对未成年人不同的性格特征,不同的犯罪特点,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的心理状态选择最佳的庭审方式,因人施教,对症下药,惩教结合,从而取得最好的教育效果。

   2、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强庭审教育功能。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加上知识、阅历的局限,犯罪后会出现不同的心理状况,表现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是忧郁惧怕,是罪都揽;有的是自暴自弃,拒不认罪。因此在审判中要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个性特点,采用“圆桌式”或“台式”审判方式,增强庭审教育功能。同时,还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犯罪的审判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形成全社会都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氛围。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量刑时,要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3、注重办案效果,搞好回访帮教。

  为了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使失足未成年人真正能够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对未成年犯必须在感情上交流,从生活上帮助,从前途上关心。有的未成年人失足后,成了家庭不喜、邻居不理、单位不要的弃儿,如果不加以关怀引导,就可能成为“二进宫”、 “三进宫”的惯犯。法官们要时时把走出少管所的未成年人挂在心上,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郭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