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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案件送达难及对策
作者:吕应旺  发布时间:2013-11-26 15:59:14 打印 字号: | |
  随着国务院对诉讼费收费标准的下降调整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诉法》对被告信息要求的适当放宽,民事案件起诉门槛降低,大量的民事案件涌入法院,民事案件的送达难问题日益显现。以我院蔚汾法庭为例,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的案件目前已占到年度案件数的20%左右,这说明当前送达难的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甚至严重妨碍了当事人行使诉讼和维护实体权利。针对送达难问题我们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初步解决意见,以利适度解决这一难题。

  一、送达法律文书的困境

  (一)直接送达

  1、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在实际送达时,被告已外出务工、经商,较长时期尤其是审理期限内无法送达。

  2、被告逃避诉讼,有时法官面对被告但被告却否认其身份,甚至谎称提供虚假借误地址,企图将法官引入歧途。

  3、被告在送达诉状等法律文书时签收,但庭审后或送达裁判文书时外出躲避,致使裁判文书无法送达。

  (二)邮寄送达

  1、被告在接收到邮件时知晓是法院专递而拒签收。

  2、专递签收人非被告本人时未注明其身份关系,无法确认被告送达。

  3、专递回执无法及时回送法院。

  (三)公告送达

  1、被告较长期不在其住所,但又非下落不明,不能满足公告送达条件。

  2、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的村委、街道对该被告情况不明确,无法确定身份信息及居住情况,无法进行公告送达。

此外还有部分原告在起诉后即失去联系,法院无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有的原告外出打工后仅以短信或邮寄信件撤诉,无法确定是否是其本人所为及向其送达裁判文书等……

  二、送达难的主要原因

  上述问题只是送达难问题中的部分,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很多,经过对难于送达的案件分析,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层法院服务对象以农民为主,当前有部分农民的法制观念淡薄。面对法院送达传唤等司法行为不理解,嫌丢人,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因而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的送达。闻听法院人员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时,便采取外出躲避,与法官玩“捉迷藏”,或者拒绝承认自己的身份,造成送达人员无法确认其身份送达;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不愿离婚或拖延时间而故意不见面,只口头上说:“该怎么处理随你们的便”,还有的被告人认为原告起诉自己没有理由,认为不接受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就是对对方诉求的直接抗辩,还有的认为接受了法院送达的诉状,就是承认了对方的说法,就是输了官司,因而躲避法院工作人员送达。

  2、原告为达起诉目的,而虚构被告地址。此类案件在难于送达的案件中亦为数不少,原告为了通过诉讼避免诉讼时效或急于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而虚构被告地址,以自己道听途说或想当然的地址作为起诉时被告的地址,把寻找被告的希望寄托于法院和法官身上,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3、当事人流动性强,住址变更频繁。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大为增强,外来务工者与本地居民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一旦发生纠纷,外来人员往往一走了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址,因而无法送达。甚至有的原告提交起诉状后即无法联系,其提供的住址不是真实住址,联系电话或停机或无人接听,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还有的当事人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时填写的住址发生变更后未通知法院,导致法院工作人员送达传票或裁判文书时已人去楼空。

  4、邮寄送达不够专业、负责。通过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文书,有的当事人拒签时即无相关规定予以处置;有的邮递人员将专递送于自然村的某人即以此为送达;送达回执上代收人不注明与当事人关系,无法确定是否送达本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邮件后不能及时将回执返送法院,无法确定送达日期,有的回执在审理期限届满后数月方才返送法院,此类以本地送达最为明显。

  5、公告送达中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明确认定,增加当事人诉讼费用,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穷尽正常送达手段后无法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属下落不明方可公告送达。可有的当事人较长时期特别是在审理期限内外出无法联系,但却未满足下落不明的条件,且有的案件经公告送达仍不能查明事实,例如离婚案件感情是否破裂或侵权、债务纠纷中的实际情况,容易出现裁判瑕疵。有的当事人仅有电话可联系却不应诉,拒绝提供住址,亦不属于可公告的案件。另外公告送达需当事人支付相关公告费用,对于部分生活困难者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

  此外,法院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只能由负责案件的法官与书记员送达,无法配备专门法警,在送达与其他审判任务冲突时,也会延误向当事人送达的时机。

  三、送达难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针对送达难的问题,结合基层审判实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变送达难的困境。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改变人们原来存在的羞于诉耻于讼的观念,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诉讼地位,积极配合法院查明事实,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消除当事人认为接收法律文书即是败诉,即要马上履行的顾虑,以利于当事人及时收受文书,完成送达任务。

  2、严格立案审查制度,立案时要详细了解原、被告的实际住址。特别是对于外来人员、流动性强的人员及已立案处理下落不明人员等对上述人员作为被告的案件,要求原告尽量提供其联系方式及生活、生产场所的详细情况及原告所了解的被告相关人员往来及经济状况,以便于寻找关联线索,及时送达。

  3、改进送达方式,加大直接送达力度。通过信息查询手段,确定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住址、工作场所;与相关庭室密切联系,利用当事人相关诉讼或执行案件送达诉讼文书;对逃避诉讼的当事人采取让相对方当事人随同前往指认送达;送达时要求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如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提供地址确认书后外出躲避,则依照相关规定视为送达。

  4、加强与邮政专递部门沟通协商,规范专递程序,明确法院专递要求,尽量要求当事人直接签收法律文书,如代收人签收的,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代收人范围,要求向当事人送达后及时将送达回执返送法院,以明确是否送达及送达日期。

  5、完善公告送达程序。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应当向所在街道、村委了解情况制作笔录,同时向其近亲属或了解情况的案外人制作谈话笔录,亦须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另外可在本级或上级法院开设的网站上设置公告网站,专门受理公告业务。

  6、设立基层送达联络员。在街道、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村干部或了解本村情况并乐于为法院服务的村民中挑选送达联络员。当有送达任务时,可预先与送达联络员联系,了解受送达人的住址及相关情况,增强送达成功率,提高送达效率,同时也可由送达联络员担任留置送达的见证人,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实现送达目的,完成送达任务。

  另基层法院可通过加大送达过程中人员、经费、车辆的保障力度推进送达工作。

以上关于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浅知拙见谨供大家指正,并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共同解决民事案件送达这一难题。
来源:民事庭
责任编辑:郭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