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执行须知
执行中止和终结
作者:郭琳琳  发布时间:2013-12-03 18:32:08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中止和终结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郭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