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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22】
兴县法院“五步骤”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作者:刘鹏云  发布时间:2014-08-15 09:40:11 打印 字号: | |
  兴县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3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6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后,兴县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对该规定进行学习,并总结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力争在源头上缓解执行难的问题。

  一、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书。在执行案件立案审查之后,案件移送到达执行局;执行局执行员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书。该风险提示书告知了被执行人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兴县法院将把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以及相关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仍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局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记载的内容包括如下六方面,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是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是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执行局依据执行程序,审慎核实,认真比对,避免失信被执行人和与其同名同姓的公民在信息公布中出现错误的情况,保护其他公民不因同名同姓而损害名誉,影响权利。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公民身份信息权益。

  三、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的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执行人的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一对一”通报,即经过技术协调、统一标准后,通过网络互联或者以光盘等存储介质转换方式或者用纸质介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输送或送达到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和相关部门。

  四、制定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在向相关单位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让被执行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提高准入门槛,甚至根本失去资格。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消费等活动增添阻碍,如失信者将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无法进行高消费等等。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兴县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兴县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这种否定性的评价将让失信者陷入孤立的境地,从而促使其抛弃侥幸心理,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五、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救济。当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时,兴县法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果在信息发布的过程当中,法院发现发布信息错误或影响他人权益的情形时,将立马进行纠正。

  兴县法院通过以上措施,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执行难问题。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郭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