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的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二、概念与范围限定
1、须为饲养的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也不包括野生动物。培养、保管的微生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确定责任。
2、须因动物独立加害。故:动物在人的驾驭、支配下致人损害(如主人唆使其狗扑咬他人),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人的加害行为。
3、须为动物“固有的危险实现”,如狗咬人、牛抵了人。若甲向乙出售一头牛,因该牛患有传染病,交付后,使乙的3头牛受到传染死亡,因不属于“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
4、包括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后者如:饲养的狗偷吃了邻居家的鸡。又比如饲养的小杂种狗使邻居家纯种的名贵狗怀孕(德国判例)。
5、包括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包括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后者如:狗追咬人,致使被追者跌入水沟受伤;又比如:马受惊撞倒路旁的车辆,车辆倾覆致人损害。
三、几种责任承担问题
(1)一般规定,即《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2)绝对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79条、第80条,①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②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如藏獒、高加索牧羊犬等危险动物(如老虎、狮子、眼镜王蛇等)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③所谓“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①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①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②“遗弃、逃逸期间”的措辞表明,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的问题,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5)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与饲养人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①对外与连带责任同。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请求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②对内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的最终责任,饲养人不承担最终责任。③饲养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全额追偿。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对饲养人无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