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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研讨
作者:白继凤  发布时间:2014-12-04 09:26:35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这次全会是我们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笔者认真学习了四中全会精神后,对此次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进行探析。

  众所周知,公益诉讼有三个鲜明特点:第一,受害的人数众多;第二,侵害方往往是强势的政府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第三,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比较短,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时候,第一次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制度。当时我们提出,如果涉及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等侵害人数众多的案件,法律授权的有关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基于《民事诉讼法》这样的规定,在2013年、2014年最近两年的《环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中,都加入了民事诉讼的公益诉讼制度。

  但是在实践当中大量出现了以下情况:比如,政府部门在转让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在环境污染的背后有不作为的情况;又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的保护问题时,有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等。但是,在不少情况下,与这些行为有关的普通公民往往又很难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基于这种情况,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检察机关建立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一定程度上说,这里所提到的“公益诉讼”更主要的是针对政府行政部门提起的行政诉讼,本质上是希望加快、加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监督,所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通过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四中全会精神,笔者认为关于这个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三个问题需要予以特别注意。

  第一,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说,第一个问题就是怎样发现这样的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当中,可能有很多公民或者企业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或者认为政府的行为侵害到了其合法权益,但是检察机关可能并不了解这个情况。也就是说,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矛盾: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很多不当的行政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又难以发现这样的案件。笔者认为,建立一个公民、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申请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种矛盾。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当公民或者企业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就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进而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检察机关在受理了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的公益诉讼申请后,应该承担起调查取证的责任。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虽可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申请,但往往不具备调查取证的能力,因此,检察机关应该自己去主动地调查取证,从而完善证据,并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检察机关这个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当然应该有监督的机制来进行规范。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代公民或者相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应该受到上级检察机关或者同级人大的监督。如果公民或者相关组织提的申请有道理,检察机关就应该受理,并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来完善证据,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总的来说,由检察机关探索针对行政部门的公益诉讼制度,对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对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白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