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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
作者:吕芳  发布时间:2015-11-18 10:03:38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 然而,在落实立案登记制的过程中,也发现了立案登记制一些新困难、新问题,就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对策谈谈自己的见解。

  一、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上升。随着立案审查制改登记制,立案庭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形式审查,以我院为例,2014年,各类民事案件总收案392件。2015年各类案件,至8月1日共收民事案件465件,其中从2015年5月1日至8月1日,各类民事案件总收案213件。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量呈大幅度增加。

  解决措施:建立多元化诉前协调机制,针对立案登记后,立案数量增加等的问题,建立诉前分流的解决机制,通过联系行业协会、村调解委员会、基层组织、基层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开展案件分流化解,注意发挥政府及其部门的资源及手段等优势,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加以化解。

  二、当事人对法律认知不足。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只是做立案登记,只要他来起诉,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法院就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解决措施: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制作法律宣传手册、法律宣传牌匾,走村入户,法律工作日,平安创建等活动,向人民群众进行发放法律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

   三、 各类疑难案件大幅增加。立案等级制改革以来,大量行政职权和司法职权界限不清,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土地被改变用途而引起的纠纷等疑难案件增加,而这些案件需要花费大量人力、时间,致使人民法院办案压力大幅增加。且随着错案追究制、信访责任终身制、案件风险评估等制度的推行,法院及法官面临的信访压力越来越大,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有些法官不愿承办社会影响大,矛盾突出,法律关系疑难、复杂的案件。

   解决措施:加强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实行繁简分流,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好简易诉讼案件,以便有充分的人力、物力去解决复杂、疑难、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减轻法官压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绩效考评,奖惩分明,让敢办事,能办事、办好事的法官能够充分得到尊重和重用,真正体现其价值存在,从而带动广大法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四、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情况。有的当事人诉求超过必要合理限度,且同一案件,基本相同的诉求重复起诉。

  解决措施:坚持“滥诉必究”。中央在确定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尽快建立恶意诉讼、无理缠讼惩处机制。因此,当下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应做好诉讼诚信的宣传和提示工作,警示潜在恶意诉讼当事人。对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可能的,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书面承诺书。对已发现的虚假诉讼,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抑制不良诉讼行为的发生。同时要积极探索恶意诉讼惩治机制,保证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白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