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审理了一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县支行起诉“三户联保”的案件,其中“三户联保”这一名词引人关注。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县支行于2012年4月13日与吕某某、李某某同时签订了两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8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如申请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后该支行又与吕某某、李某某、康某某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成员共3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推选其中一人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因违约致使被申请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当天,该支行向吕某某、李某某各发放贷款50000元。后吕某某依约偿还与该支行约定的利息及部分借款本金;李某某只偿还欠该支行的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虽经该支行多次催要,吕某某、李某某、康某某一直拖欠不还。
通过对此案件的审理,可以看出“三户联保”的特点:借款本金数额较小,一般为50000元;手续简单:贷款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即可办理;担保方式单一:只有保证,没有物保;放款快:合同签订当天,该支行就发放贷款。“三户联保”典型优势是有利于解决个体农户融资难问题,对地方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户联保”的弊端也尤为突出:
1、“三户联保”是由三名单个的农户组成,农户与银行之间只签订担保协议,而不提供物保,一旦贷款人违约,债权人很难实现其债权。
2、“三户联保”中农民身份的贷款人居多,农民一般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泊,尤其是其中的担保人自觉性不高,且自身能力有限,其中的每一债务人又是另外两位债务人的担保人,还款压力增大。
3、案件审理中诉讼文书送达难度增大。“三户联保”中涉及当事人较多,农民身份的联保户住所地及工作地处于不稳定状态,流动性大,原告又无法提供其准确的地址。
4、庭审中案件事实认定难。再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一般贷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且认为小额贷款属于国家政策,拖着不还也没关系,贷款人往往以外出打工为借口不到;或者有些联保户只是担保人,并不是用款人,一旦其中的贷款人违约,担保人会有畏难情绪,拒绝出庭,案件事实只能依据原告的陈述和出具的证据查明。
5、执行难。“三户联保”只有保证没有物保,农户联保户一般经济基础差,加之原告对贷款人及保证人的还款能力未进行实质有效的调查,增加了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案件当事人又会使用各种手段规避法院认定的本金数额,拒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