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的第34条中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物权法》第245条中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实际上该占有请求权是占有回复请求权,那么这两个请求权之间的具体区别在哪呢,我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
1、请求权人不同。前者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必须为物权人,后者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因“侵夺”而丧失,被请求人是否无权占有不是问题的关键(有时候,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3、权利行使期限不同。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后者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
4、功能与效力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不具有终局性,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终局保有占有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当然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例如:甲的手机被乙盗窃。则:(1)甲的占有被乙侵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为1年。(2)甲是所有人,乙为无权占有人,甲亦可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时间限制。不过,如果乙将该手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为了保护善意的丙,《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否则丙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这个两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