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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套路贷"的认定及探索
作者:吕静林  发布时间:2018-06-14 15:38:25 打印 字号: | |
  【相关案例】:

  2017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害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瞿某、唐某以“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为幌子,诱骗17周岁的未成年人杭某向瞿某借款4万元,并签下借款16万元的借条。

  同年8月,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利滚利”已达到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并由瞿某帮杭某放贷赚利息赎房为饵,伙同同伙,找锁匠诱骗杭某从家中将房产证偷出并过户给他人取得“贷款”,骗取杭某150余万元,事后又找锁匠将一本假的房产证放回杭某家中。直至买房者要求入住时,杭某家人才发现房子已经被“卖”了。

  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瞿某在杭某收到购房款后,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他,由此让杭某还清欠款。

  最终瞿某等3人被宝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近期,诸如《“套路贷”套路深 借款3万元一年“滚”成800万元》《贷款被“套路” 借1000元一年后要还180多万》等触目惊心的标题出现在许多媒体报道中,引发各界关注。那么究竟什么是套路贷?它与一般的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吗?

  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等原因,已成为广大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生产、生活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允许存在合理利息的。而套路贷虽然从字面上看上去是民间借贷,实则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民间借贷假象,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实施且不限于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的违法犯罪行为。据媒体报道,一些“套路贷”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

  套路贷甚至不同于一般高利贷,即为索取高额利息而放贷的行为。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如在重庆的首例套路贷案件中,某汽车抵押贷款公司对外声称“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以吸引受害人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同时该公司以给被害人汽车安装GPS方便公司定位的名义,借机控制被害人汽车,然后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二、手段方法不同:

  1、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偿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而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如南京玄武区公安分局侦破的一起案件中,被害人在一家中介公司借款45万元,合同却写明数额为90万元,到账后立马将其中45万元作为“保证金”收取,中介公司承诺只要按期还款,虚高部分不用偿还,但通过留下银行流水凭证作为后期索取债务的凭证,在各种套路下,被害人最终仍需按90万元的数额偿还。

  2、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者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如上述案件中,中介公司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然后以“保证金”的名义收取45万元,另外还以手续费、签字费等名义收取110900元,被害人实际到手339100元。

  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三、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不保护。而高利贷体现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四、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通过以上案例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套路贷的一些套路: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以“保证金”“违约金”等名目欺骗借款人签订不能按时还款时的虚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造成借款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照相,作为索取债务的凭证。

  三、约定的还款时间短、违约金高,单方肆意认定违约,甚至常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理由致使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然后要求全款偿还虚高借款。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来“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五、与黑恶势力关联密切,在催收中常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六、借款对象大多缺乏法律意识,被害人扩展至在校生、未成年人,甚至心智不健全的人。而套路贷从业人员组织化程度高,多为公司运营;组织者或参与者熟悉相关金融业务和法律知识,擅于钻法律空子,一些案件中甚至有专门的法律从业人员参与,提高虚假诉讼的胜诉率。

  在相关法规政策方面,最近由四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了“套路贷”的危害,并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部分地区出台了办理此类案件的专门指导意见,如上海市及浙江省公检法机关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等。

  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多地亦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上海近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共将5件32名“套路贷”案件被告人集中诉至法院。2018年5月9日,山西盐湖警方通报称,打掉丰达车贷公司、车前程、麦芽数据贷款、微贷网、盈信通贷款、信和财富网络科技等“套路贷”犯罪团伙6个,刑事拘留33人。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一起重大涉恶“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件的11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应对套路贷乱象,司法机关应对罪名适用、定罪数额、共同犯罪认定、取证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对开展金融活动的相关企业及业务本身进行审查、风控及规范,防止此类破坏社会秩序、金融秩序,甚至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借款人应正确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选择合法的贷款平台,拒绝广告中低息等诱惑。如果在借款过程中,放贷人提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收取“保证金”等以各种理由减少借款本金时,借款人应当予以拒绝,同时提高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及时保存有关证据。在遭遇套路贷时要积极举报、维权,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民事庭
责任编辑:白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