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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9 17:23:12 打印 字号: | |


兴县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法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内部管理,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制止各类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紧急事项,确保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安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法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法院各庭、室、处、队以及每位干警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法警大队与法院办公室、各审判业务单位既分工明确,又密切配合,共同承担办公区、审判区、生活区的安全保卫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卫机构、人员

第三条  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由常务副院长王乃平为组长,副院长高荣途、白玉平、韩晓峰、王树文为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法警大队,法警大队队长裴继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对院长负责,并向院长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院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负责制。分管法院机关工作和法警工作的院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领导,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是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安全保卫人员是以法警为核心的全院干警,从事各自安保任务的干警是安全保卫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司法警察及司法警察大队所属安保人员是直接从事安全保卫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机关大门口设门卫室、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大楼一、二楼大厅,由法警队派法警工作时间轮流值班,机关大门、诉讼服务中心每班2人,一楼、二楼大厅每班一人,其余时间由门卫值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安全保卫的,法警队值班人员必须听从院领导和法警队长的安排。

下列人员经询问、登记后可以进入办公区:具有“三证”的律师、来院联系公务的其他单位人员,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约定的其他人员(邀约人事先必须告知门卫,并电话联系本院工作人员)。但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经询问后无须登记,即可进入办公区。遇有上级工作人员巡视工作,值班人员要热情迎送,但要在值班记录上记载。

第七条  对外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对进入院内外来车辆应严格控制,非来院办事的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院内。外来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做到停放有序,保障大门内外两侧畅通。

第八条  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节前做好安排,实行领导带班、轮流值班制度。

节假日期间,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

第九条  平时值班和节假日值班,负责值班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做好记录,交接班要有登记。

为了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接待当事人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接待,办案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私下会见当事人,尤其是不能让当事人随意进入三楼及以上办公区。

严格实行门禁制度,所有已安装的门禁,全体干警必须严格遵守,关门时确保门禁是否关闭。

第十条  值班过程中遇有意外情况要及时向法警队长和分管领导汇报,节假日还要向带班领导报告。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人员上岗执勤时必须着装,穿戴整齐。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安全意识,上下班期间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严禁脱岗。办公区、审判区执勤人员执勤时,不得从事与执勤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人员要热情服务、文明执勤,对群众和来访人员询问和登记时,用语应文明规范,不得态度冷硬,不得简单粗暴,不得欺压群众。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不得留他人住宿,不得无故占用电话。

严禁酗酒、打牌、闲谈、贻误值班工作。一经发现,要在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值班室内卫生整洁。

夜间值班应对办公区域进行巡视,检查有无安全隐患,确保不出问题。

第十六条  办公室、法警队和纪检监察室对值班情况要定时或不定时派人或打电话检查,发现值班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要及时纠正,并逐级报告。

第十七条  负责安检的法警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安检工作,确保不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不应有的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以上各项条款,安全保卫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一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白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