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人民法院
涉诉信访接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诉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司法公信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大使命,办好每个涉诉信访案件,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是司法为民和党的群众路线的总要求。
第二条 本着方便快捷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目的,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涉诉信访接待领导组。
一、组织机构
组 长: 薛少烈 院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 王乃平 常务副院长
高荣途 副院长
白玉平 副院长
韩晓峰 纪检书记
王树文 党组成员
成 员: 各庭室负责人
二、接访制度
我院实行领导带班、各庭室负责人参与的接待制度。
星期一 王乃平负责接待
星期二 高荣途负责接待
星期三 白玉平负责接待
星期四 韩晓峰负责接待
星期五 王树文负责接待
第三条 涉诉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维护和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坚持依法接访和依法信访的原则;
3、坚持信访案件归口办理,各部门联动配合原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负责以下工作:
1、做好本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日常接待工作;
2、对涉诉信访进行研判分析,为涉诉案决策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3、通过接待协调处理好本院的涉诉信访工作;
4、做好涉诉信访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来访登记后,由接待人予以审查处理,对有明确信访诉求且案件属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案,应当受理。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予登记
1、反映的事项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的;
2、信访人不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案件利害关系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的;
3、信访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4、约谈期限的信访人在约谈期限未到之前的;
5、案件正在人民法院复查的;
6、案件已经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
7、信访案件已经终结的。
第七条 涉诉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了解信访起因;
2、听取信访案件的基本案情;
3、明确信访诉求;
4、释明表达诉求的法定途径方式。
第八条 接访人接待时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另行定期答复。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人员,应当与信访人约定接待日期:
1、需要进行核实研究的,不能当场给与信访人答复的;
2、需要进行复查的;
3、其他需要改期约谈的。
约谈期限一般为一周,由信访人和接待人共同填写约期接待单,因客观原因无法如期接谈的,应当提前向对方说明情况并重新确定日期。
第十条 根据涉诉信访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1、反映诉讼案件问题的,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针对正在审理的或判决裁定和程序的,三日内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和承办人;
2、反映执行问题的,三日内转交执行局;
3、反映违纪问题的,三日内转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4、反映的问题不明确或不属于法院管辖的,由接待人直接回复,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的政治性的、敏感的、涉案的案件及时向院党组汇报,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在接防过程中,接访人员应当妥善处理以下情形:
1、信访人情绪激动或处于其他情绪异常状态,无法正常接待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舒缓信访人情绪;
2、信访人正在实施或者可能实施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极端信访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通知法警到场,必要时通知120救护车到场;
3、接访结束后,信访人拒不离开接访场所的,应当通知法警到场予以劝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