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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接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09 17:35:30 打印 字号: | |

兴县人民法院

涉诉信访接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诉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司法公信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大使命,办好每个涉诉信访案件,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是司法为民和党的群众路线的总要求。

第二条  本着方便快捷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目的,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涉诉信访接待领导组。

一、组织机构

组  长: 薛少烈    院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 王乃平    常务副院长

         高荣途    副院长

         白玉平    副院长

         韩晓峰    纪检书记

         王树文    党组成员

成  员: 各庭室负责人

二、接访制度

我院实行领导带班、各庭室负责人参与的接待制度。

星期一  王乃平负责接待

星期二  高荣途负责接待

星期三  白玉平负责接待

星期四  韩晓峰负责接待

星期五  王树文负责接待

第三条  涉诉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维护和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坚持依法接访和依法信访的原则;

3、坚持信访案件归口办理,各部门联动配合原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负责以下工作:

1、做好本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日常接待工作;

2、对涉诉信访进行研判分析,为涉诉案决策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3、通过接待协调处理好本院的涉诉信访工作;

4、做好涉诉信访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来访登记后,由接待人予以审查处理,对有明确信访诉求且案件属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案,应当受理。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予登记

1、反映的事项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的;

2、信访人不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案件利害关系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的;

3、信访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4、约谈期限的信访人在约谈期限未到之前的;

5、案件正在人民法院复查的;

6、案件已经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

7、信访案件已经终结的。

第七条  涉诉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了解信访起因;

2、听取信访案件的基本案情;

3、明确信访诉求;

4、释明表达诉求的法定途径方式。

第八条  接访人接待时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另行定期答复。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人员,应当与信访人约定接待日期:

1、需要进行核实研究的,不能当场给与信访人答复的;

2、需要进行复查的;

3、其他需要改期约谈的。

约谈期限一般为一周,由信访人和接待人共同填写约期接待单,因客观原因无法如期接谈的,应当提前向对方说明情况并重新确定日期。

第十条  根据涉诉信访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1、反映诉讼案件问题的,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针对正在审理的或判决裁定和程序的,三日内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和承办人;

2、反映执行问题的,三日内转交执行局;

3、反映违纪问题的,三日内转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4、反映的问题不明确或不属于法院管辖的,由接待人直接回复,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的政治性的、敏感的、涉案的案件及时向院党组汇报,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在接防过程中,接访人员应当妥善处理以下情形:

1、信访人情绪激动或处于其他情绪异常状态,无法正常接待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舒缓信访人情绪;

2、信访人正在实施或者可能实施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极端信访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通知法警到场,必要时通知120救护车到场;

3、接访结束后,信访人拒不离开接访场所的,应当通知法警到场予以劝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白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