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制度规范
兴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团队建设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17:37:56 打印 字号: | |


 

兴县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执行团队建设的实施方案

   

 

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全省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中加强执行团队建设的意见》(晋高法[2019]13号),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执行团队办案模式,进一步强化人力资源配置,进一步细化职能分工,优化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建执行团队

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执行局全体人员组建为一个执行指挥团队和二个执行实施团队。执行指挥团队主要履行执行指挥、流程监管、应急调度、财产网查、异议审查、申诉信访、质效管理、保全案件、委托执行案件、督办案件和简易案件的办理等职能。执行实施团队主要履行普通案件、攻坚案件的执行实施等职能。

执行指挥团队

团队长:宋利军(执行局长兼任)

成  员:齐荣信    吕虎堂    任  倩

孙卫玲    王小芳    王  辉

执行实施第一团队

团队长:白贵平(副局长兼任)

分为三个执行业务组:第一组  白贵平    孙旭利

第二组  陈继平    白金鑫

第三组  田怀信    王绍辉

执行实施第二团队

团队长:张月星(员额法官)

分为三个执行业务组:第一组  张月星     任晋伟

第二组  裴纪彬     周  霞

第三组  陶  兵     牛茂林

团队长在执行团队中发挥核心和主导作用,统筹、管理和协调执行团队日常工作。

二、执行案件流程

    1、执行指挥团队对接立案庭接收案件。一要审查执行依据、执行标的、审查审批信息等基本信息是否规范、齐全。二要审查当事人信息是否完整。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送达地址、当事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当事人身份信息应当通过验证。三要审查是否将全部材料扫描形成电子卷宗。若发现信息不全、被执行人信息与实际不符、未将立案材料扫描形成电子卷宗的,退回立案庭进行补充、修正、完善。

2、执行指挥团队在七日内完成普通执行实施案件的网络查控。查询到有财产的及时采取相应查封、冻结、扣划措施。有足额财产且能够通过网络查封、扣押、冻结的,由执行指挥团队作为简易案件直接办理。

3、网络查询无财产或无足额财产或需要线下办理的,按照立案顺序分别交由执行实施第一团队和执行实施第二团队办理。被执行人为同一主体的,由最先办理该被执行主体的执行实施团队办理。

4、执行实施团队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的,应当在五日内查证、核实,查证属实的,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5、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一个月内对报告的财产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6、执行实施团队收到案件后对网络查控无财产或无足额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的案件应当通过传统查控进行财产查询。

7、对符合使用网络拍卖的财产应当通过网络拍卖平台进行财产处置,网络拍卖由执行实施团队提起,执行指挥团队完成。

8、对于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可以通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进行管理。发布、纠正、屏蔽、撤销均由执行实施团队提起,局长审批。对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被执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全部采取“限消”措施。

9、执行实施团队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约谈的信息内容包括被约谈人、约谈事由、约谈方式、约谈日期、约谈地点、约谈结果等。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要求的,以终本方式结案。结案后七日内将案卷装订交执行指挥团队审查,审查合格由执行指挥团队统一归档。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原承办人七日内补充完善。

10、执行完毕案件、终结执行案件以及以其他方式结案的,结案后七日内将案卷装订交执行指挥团队审查。执行完毕案件主要审查案款收领是否平衡,对照申请执行标的审查未足额执行部分是否有申请人自愿放弃的材料。终结执行案件主要审查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是否真实,其他材料是否充分。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原承办人七日内补充完善。

11、执行裁定书、执行结案通知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销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均由办理该案件的团队长署名并签发。

12、案款发放由执行业务组提出,团队长批注意见,局长审批。

13、执行指挥团队对报结案件除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外,审查是否形成完整规范的电子卷宗,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整改,务必线上线下一致,纸质卷宗与电子卷宗一致。

14、执行指挥团队对执行案件全部流程进行监督,各流程节点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并流转。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白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