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人民法院法官、审判
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完善法院绩效考核工作,建立与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本院一线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兴县人民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院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绩效考核委员会成员由本院党组人员组成。本办法由案管办组织实施,对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员额法官以及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警察除外)。
第四条 绩效考核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遵循审判规律、体现职业特点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
(三)坚持统一尺度与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量化考核与团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数据依照本院及上级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确定,确保考核科学、透明。
二、考核标准及内容
第六条 法官岗位的绩效考核主要以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为基本内容。以《2019年度全省法院审判质效约束性重点指标》和《全省法院2019年度执行质效指标指导性意见》中提出的指标为具体考核内容。同时要对思想政治、党风廉政、纪律作风、德能勤绩等综合性表现进行考核,从共性目标、审执质效、综合评定以及年度奖评等诸方面综合得出考核结果。
第七条 对法官办案数量的考核,以办案、结案数量为基础,综合考虑诉讼程序、案件类别、审执环节、结案方式等能够反映案件繁简难易的要素,并纳入对法官办案工作量的考核范畴。
第八条 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考核,以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决定再审的案件数量为基础,并将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查、文书上网公开等案件质量的评查结果纳入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考核范畴。
第九条 对法官办案效率的考核,以审结率、执结率为基础,并将久押不决刑事案件、长期未结民事诉讼案件等严重影响审判效率情形的评查结果,纳入对法官办案效率的考核范畴。
第十条 对法官办案效果的考核,以服判息诉、自动履行、申诉信访等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审判流程信息管理的内容,将审判工作全过程纳入对法官办案效果的考核范畴。
第十一条 对法官司法公开的考核,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庭审直播率的计算结果纳入对法官司法公开的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对法官信息化应用的考核,将数字法院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合格率、开庭审理的案件庭审录音录像率、在纸质案卷“应归尽归”的基础上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归档率的计算结果纳入对法官信息化应用的考核范畴。
第十三条 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工作成效等,并与所在审判团队的审执绩效相结合。共性目标、综合评价和奖评等方面的考核与法官的考核方式一致。
三、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要依照本院制定的办法按季、年终总结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全面履职情况进行自评。
(二)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把自评的结果报分管领导确认后送案管办。
(三)案管办审查后,提交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审定。
(四)立案庭、案管办、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提供每位被考核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业绩考核相关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五)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时段为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
(六)考核结果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本院绩效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院绩效考核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结论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的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季度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部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考核量化计分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岗位目标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方法。考核的岗位目标设定总分值100分,由共性目标、审执质效、综合评价、奖评情况四部分构成,其中共性目标分值占总分值的20%,审执质效分值占总分值的60%,综合评价分值占总分值的20%,奖评情况的分值在考核分基础上加减。
第十八条 共性目标考核内容(100分)为:
(一)思想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20分):学习笔记次次有不扣分,缺一次扣1分,本院安排的系列活动按时完成不扣分,未完成一次扣1分。
(二)日常考勤(45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无故不到一天扣1分,一年事假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扣10分,超过6个月的扣除全部奖金福利待遇。
(三)学习教育(15分):缺勤一次扣1分。
(四)环境卫生(2 分):所在办公室和责任区环境卫生检查干净不扣分,不干净一次扣1分。
(五)信息报送(10分):向院官网和县(市)级网站每推送一篇文章得0.5分,被上级部门采用,市级1分、省级2分、国家级3分。没写信息不得分。
(六)参与调研(5 分):参与调研一次得1分。没有参与不得分。
(七)集体活动(3 分):参加集体活动缺一次扣1分。
第十九条 共性目标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各项共性考核内容指标得分之和×20%=共性目标管理分。
第二十条 审判质效考核指标(100分)包括数量、效率、质量、司法公开、信息化应用、效果六个方面,以百分制计算,然后按60%折算分值。
(一)办案数量指标(40分)
法官完成审判人员平均办案数得40分,多办一件加1分,加分不设上限。审判人员平均办案数=全年审结案总数÷办理审判案件员额法官数(含立案法官)。
(二)审判效率(25分)
1、年度目标结案率(20分)年度为95%。其中第一季度目标结案率45%;前二季度目标结案率70%;前三季度目标结案率85%;全年度目标结案率力争达到95%。按目标每季度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年度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2、法定审限内结案率(3分):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目标98%,达不到98%不得分。
3、12个月以上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含久押不决案)(2分):12个月以上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受理诉讼案件比年度不高于0.3%,其中一季度不高于3%,二季度不高于2%,三季度不高于1%,每季度有1件扣2分。久押不决案件有一件不得分。(年度考核指标)
(三)办案质量指标(12分,年度考核指标)
1、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错误)(3分):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错误)年度不超过5%,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率年度不超过5%。有一项不达标准即不得分。
2、申请再审案件改判率(3分):申请再审案件改判率年度不超过0.1%,申请再审案件发回重审率年度不超过0.1%。有一项不达标准不得分。
3、案件质量评查得分(3分):被评查案件中不合格案件不超过1%,不达标准不得分。
4、裁判文书评查得分(3分):文书评查有1份不合格扣1分。
(四)司法公开指标(8分)
1、裁判文书上网公开(3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目标100%,不达不得分。
2、庭审直播率(3分):办理诉讼案件的主审法官全年度庭审直播案件数达到年度审结案件数的30%得4分,达不到不得分。
3、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2分):达100%得3分,不达不得分。
(五)信息化应用指标5分
1、数字法院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合格率(1.5分):数字法院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合格率达到100%,达不到不得分。
2、开庭审理的案件庭审录音录像率(1.5分):凡在科技法庭开庭审理的案件庭审录音录像目标100%,达不到不得分。
3、在纸质卷宗“应归尽归”的基础上,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归档率(2分):在纸质案卷“应归尽归”的基础上,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归档率年度目标位100%,达不到不得分。
(六)效果指标10分
1、服判息诉率(2分):年季度服判息诉率达85%得2分,不达不得分。。
2、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2分):达75%得2分,达不到不得分。
3、当庭宣判率(2分):当庭宣判率达20%得2分,达不到不得分。
4、案件平均审理时间(2分):不达53天得2分,超过不得分。
5、信访情况(2分):每有一件到中院上访案件扣1分,赴省上访案扣1.5分,进京上访案扣2分。
第二十一条 执行质效考核指标100分,包括效率、质量、司法公开、信息化应用、效果五个方面,以百分制计算,然后按60%折算分值。
(一)执行案件效率指标60分。
1、实际执结率20分,目标值55%以上(其中:第一季度15%以上;第二季度30%以上;第三季度45%以上;第四季度55%以上);按目标每季度少1个百分点扣1分,年度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2、执行完毕率10分,目标值40%以上,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3、终本案件合格率10分,目标值96%以上,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4、法定期限内结案率5分,目标值85%以上,达不到不得分。
5、结案平均用时5分,目标值125天以下/件,每超1天扣1分。
6、长期未结执行案指标(清理久执未结案件率)10分(年度考核指标),2016年度立案未执结案件不超过0.2%,2017年度立案未执结案件不超过0.5%,2018年度立案未执结案件不超过3%(以年初旧存未执结案件数为基数的占比)。每增加0.2个百分点扣1分。
(二)执行案件质量指标10分(年度考核指标)。
1、案件质量评查5分,被评查案件中不合格案件不超过1%,不达标准不得分。
2、法律文书评查5分,文书评查有1份不合格不得分。
(三)执行司法公开10分。
执行文书上网公开率目标95%,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四)信息化应用指标10分。
1、信息录入差错率(‰)5分,目标值0.12‰以下,达不到不得分。
2、归档率5分,在纸质卷宗“应归尽归”的基础上,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归档率年度不低于100%,达不到不得分。
(五)执行效果指标10分。
1、实际执行到位率3分,目标值23%以上,达不到不得分。
2、恢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2分,目标值32%以上,达不到不得分。
3、信访投诉率5分,每有一件赴省上访案扣2分,一件进京上访案扣3分。
各项指标参照省、市法院设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二十二条 院长业绩分值为全院员额法官审执质效分值的平均值。
第二十三条 立案庭入额法官以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完成个人年度基本任务的,其业绩分值为全院员额法官审执质效分值的平均值。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价由兴县人民法院政治处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为兴县人民法院全体在编政法编制人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聘用制书记员、临时人员,分别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层次对员额法官作出评价,其中优秀得100分;称职得80分;基本称职得60分;不称职不得分。
第二十五条 奖励和批评情况指审执工作表彰奖励、优秀裁判文书和优秀庭审司法建议、重大舆情和不良影响,及其不服从领导管理这几方面情况,加分项分值上限为10分,减少项分值最高扣5分。
(一)表彰奖励
1、法官受到县级表彰得0.5分,受到市级表彰得1分,受到省级表彰2分,国家级表彰得3分。“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均包含同级法院,按本年度最高级别荣誉表彰次计分。
2、优秀裁判文书、司法建议被县级报刊杂志刊载(或获奖)1分,市级3分,省级5分,国家级8分,“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均包含同级法院机关刊物,按本年度最高层次调研成果一次计分(网络发表的除外)。
(二)批评
1、重大舆情和不良影响。法官审判过程中因过失造成重大舆情和不良影响的,由绩效考核委员会予以认定并提出扣减分值。
2、不服从领导管辖。不服从院、部门领导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由院党组会认定并提出扣减分值。
第二十六条 审判辅助人员考核由共性目标、辅助审执质效、综合评价、奖励批评四部分构成。
审判辅助人员的共性目标、综合评价依照员额法官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审判辅助人员奖励批评加减分比照员额法官评价方式的同时,再根据参与程度予以确定。
随员额法官参与办案的审判辅助人员的审执质效分值等同其的员额法官审执质效分值。
不随员额法官办案的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工作业绩如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完成个人年度基本任务的,业绩考核得分为全院员额法官审执质效分值的平均值。
未入额的院领导业绩考核得分为全院员额法官审执质效分值的平均值。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晋职晋级、表彰奖励、惩戒处分、教育培训等的主要依据。
六、绩效奖金分配
第二十八条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两部分,分别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和60%。其中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按人均分配,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依据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执质效考核分值,按季度发放。
第二十九条 法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每月金额=全院法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40%÷法官总人数÷12。
第三十条 审判辅助人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每月金额=全院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40%÷审判辅助人员总人数÷12。
第三十一条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依据审执质效考核得分结果发放。
(一)员额法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以员额法官当年度审执质效考核总得分和全体员额法官应发考核奖金总额的60%为基数,计算员额法官平均每1分对应的考核奖金数额,再乘以员额法官个人年度审执质效考核实际得分,得出员额法官实际应发考核奖金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员额法官应发绩效考核奖金总额×60%÷员额法官审执质效考核总得分×员额法官个人年度审执质效考核得分=员额法官个人实际实发奖金数。
(二)审判辅助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以全体在编审判辅助人员当年季度绩效考核总得分和全体辅助人员应发考核奖金总额60%为基数,计算审判辅助人员平均每1分对应的考核奖金数额,再乘以审判辅助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得出审判辅助人员实际应发考核奖金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全体审判辅助人员应发绩效考核奖金总额×60%÷全体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总得分×审判辅助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审判辅助人员个人实际实发奖金数。
第三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一)按照司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被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不发放本年度基础性、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不发放基础性、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三)结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法律文书上网公开率、庭审直播率、当庭宣判率、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率、实际执结率、终本案件合格率、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有一项不达标,不发放该季度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并且不补发。
存在上述情形,已经发放的,要如数追回,转存各自序列绩效考核奖金总量里,作为年终奖励优秀干警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人员外的其他正式干警绩效考核参照本办法进行。工作业绩按照相应类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重点考核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及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成效。共性目标、综合评价和奖励批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审判运行态势、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及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原则上在每年初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随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上级法院发布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院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