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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法院组织学习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作者:张莎曼  发布时间:2020-02-05 13:22:50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月10日上午,兴县人民法院蔡家崖庭庭长刘秀成继续带领全院干警学习了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刘庭长着重指出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几方面的亮点:

     一、 重新规定了法官的释明权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二、证人作证时不得以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实践中,有证人作证时根据事先准备的文稿念读,导致陈述的内容不实、存在他人教唆的可能,本条规定使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得到了保障。

      三、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学习结束之后,干警们纷纷表示对于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在以后要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以司法为民情怀、以扎实的专业水平为民服务,提高履职能力。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高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