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上午,兴县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进行集中学习,由院支部委员孙剑光讲述扫黑除恶的相关法律知识。
孙剑光首先系统全面地讲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组织特征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特征是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条件;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性特征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流窜团伙犯罪、暴恐犯罪、聚众犯罪以及其他有组织犯罪的最主要标准。又讲述了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恶势力的特征有三方面内容,分别为成员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成员特征指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行为特征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要点:行为人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3次以上)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方式为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恶势力;危害特征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他指出定“黑”与定“恶”的实质差别有以下四点:一是违法行为惩处方式不同;二是归责原则不同;三是与“保护伞”关联程度不同;四是与涉案财产处置思路不同。并且通过《2009年纪要》、《2015年纪要》、《2018年指导意见》规定对比使干警进一步对认定标准有了清晰认识。
学习结束后,干警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学习丰富了相关法律知识,对进一步审理涉黑恶案件的质量提供了知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