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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进行集中学习
作者:张莎曼  发布时间:2020-10-16 22:28:27 打印 字号: | |

     十月十六日上午,兴县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进行集中学习,主题为《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及责任承担》,由我院民二庭庭长牛晋光带领学习。

  牛晋光讲述了诉讼参加人的分类,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理人等,虽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不尽相同,但其诉讼行为对诉讼程序有直接影响,是诉讼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参加人。

 他从以下几方面具体讲述了不同案件中诉讼参加人的列项问题及责任承担。

    一、企业法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中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二、国内银行与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企业一把手为负责人,而非法定代表人。

    三、彩礼纠纷案件中,接受彩礼的一方父母可以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作为原告或被告时都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被列为被告,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此侵权责任并非监护权转移责任,此种情况下应当被列为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是适格被告,但是如果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应被列为共同被告。

    六、未成年人在自己上下学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无需尽到管理职能,学校不是适格被告,无需承担责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当以其本人和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同时该监护人在诉讼中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一般情况下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适格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可以向该第三人直接请求赔偿。实务中,协议轮流放牛过程中,因自然原因如地面塌陷而致牛受伤的,归责原则为公平责任原则,所涉动物管理人中除牛所有人外,其余均应被列为被告,公平均等承担责任。

     通过集中学习使干警进一步掌握专业知识,加强业务水平,提升审判质效,有效促进了公正、高效司法。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