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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学习《民法典》与《担保法》关于保证担保的变化
作者:张莎曼  发布时间:2020-10-25 09:25:02 打印 字号: | |

      10月23日上午,兴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进行学习,由我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剑锋讲述《民法典》与《担保法》关于保证担保的变化。


 《民法典》将保证合同纳入合同编,张剑锋主要从保证合同的定义、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保证追偿等十二个方面讲述了《民法典》中关于保证担保规定的变化。


  张剑锋着重强调了以下几点变化,一是关于保证方式的改变,《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中对保证方式作出重大修订,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关于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约定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民法典》中统一了保证期间,第692条第2款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三是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变化,民法典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修订为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通过对比《民法典》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担保的变化,使干警进一步掌握新规定,提高审判质效。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