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